112018-10
【行业资讯】浙江12月起禁止随意压缩交通工程工期

 

        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指出,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。

 

       自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该《条例》规定:

 

     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、设计周期,不得任意压缩初步设计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。

 

      · 通过改善工艺、增加机械设备和劳动力、加大投入等方式缩短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的,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,并经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同意。参加论证的专家对论证意见负责。


      据了解,这部地方性法规规范管理的交通建设工程涉及经依法批准、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路、水运、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。但不包括其中的专用公路、专用航道、军事港口、渔业港口和抢险救灾工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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